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595号原告:何某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被告:徐某某,女,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胡铁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君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