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勤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勤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243号之一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凤雯,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勤龙,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勤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茵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蕊蕊雷启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