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荣与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钟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668号原告李荣,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钟建国,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现住临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诉被告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李荣负担。审判员 李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