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玉中受贿罪、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033号罪犯徐玉中,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盐城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亭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玉中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徐玉中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盐刑二终字第006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551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6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检察官助理高卫锋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陶小雄、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徐玉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玉中假释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社区矫正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同意接收罪犯徐玉中,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玉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玉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玉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