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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战群、刘铁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战群,刘铁锤,杜党辉,孟州市润辉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59号申请人黄战群,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刘铁锤,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杜党辉,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孟州市润辉合作社,住所:德众物流园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铁锤。申请人黄战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铁锤、杜党辉、孟州市润辉合作社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15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战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铁锤、杜党辉、孟州市润辉合作社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15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黄战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大定路分理处账号16×××52下的存款45万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