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宏秀与被告袁国柱、袁华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秀,袁国柱,袁华香,狄昌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376号原告:黄宏秀,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柱,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袁华香,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狄昌全,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晓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秀诉被告袁国柱、袁华香、狄昌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宏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宏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黄宏秀负担。审判长 徐小虎审判员 傅亚峰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