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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司惩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军、王联琼金融借款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王联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527司惩59号被拘留人:宋军,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拘留人:王联琼,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经常居住地秭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军、王联琼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军、王联琼拒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宋军、王联琼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