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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宗琴与张艳、王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290号之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康宗琴与被申请人张艳、王峰诉讼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张艳、王峰所有的车辆在你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鄂C×××××号奔驰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峰所有的鄂C×××××号奥迪车予以查封。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