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保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康宗琴与张艳、王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290号之一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康宗琴与被申请人张艳、王峰诉讼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张艳、王峰所有的车辆在你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张艳所有的鄂C×××××号奔驰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峰所有的鄂C×××××号奥迪车予以查封。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