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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7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与东莞市横沥品帆鞋材制品厂、王三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东莞市横沥品帆鞋材制品厂,王三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7325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鸿运鞋材鞋业广场*期*栋******号。经营者:李阳,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横沥品帆鞋材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山厦东兴工业区*幢。法定代表人:王三毫。被告:王三毫(曾用名王三豪),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与被告东莞市横沥品帆鞋材制品厂、王三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保全费1965元,由原告东莞市厚街致悦皮革商行负担。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小敏邬东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