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刑初66号公诉机关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朋,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住博乐第五师81团团部。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博乐市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如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联通路金丽园小区15号楼1单元501室被害人邱某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雪莲”牌白酒10瓶(价值240元)、”杜康老窖”8瓶(价值500元)、”赛里木”牌白酒5瓶(价值300元);总价值1040元。2、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金丽园小区14号楼一单元301室被害人杨某1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伊犁老窖”12瓶(价值996元)、”赛里木金窖”6瓶(价值415元)、”伊力特曲礼品盒”2瓶(价值300元);总价值1711元。3,2016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团结路建安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杨某2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宋河粮液”牌白酒12瓶,价值1440元。4、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朋再次窜至博乐市团结路建安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杨某2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宋河粮液”牌白酒12瓶,价值1440元。5、2016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家和园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被害人李某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泸州老窖”12瓶,价值840元。6、2016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朋再次窜至博乐市家和园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被害人李某家地下室,使用钥匙捅开房门,盗窃”新安特酿”牌白酒12瓶,价值8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731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朋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朋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中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联通路金丽园小区15号楼1单元501室被害人邱某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雪莲”牌白酒10瓶、”杜康老窖”牌白酒8瓶、”赛里木”牌白酒5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雪莲”牌白酒每瓶价值24元,10瓶价值共计240元;被盗”杜康老窖”牌白酒每瓶价值62.5元,8瓶价值共计500元;被盗”赛里木”牌白酒每瓶价值60元,5瓶价值共计300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40元。2、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金丽园小区14号楼一单元301室被害人杨某1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伊犁老窖”牌白酒12瓶、”赛里木金窖”牌白酒6瓶、”伊力特曲礼品盒”牌白酒2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伊犁老窖”牌白酒每瓶价值83元,12瓶价值共计996元;被盗”赛里木金窖”牌白酒每瓶价值83元,6瓶价值共计415元;被盗”伊力特曲礼品盒”牌白酒每瓶价值150元,2瓶价值共计300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711元。3、2016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团结路建安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杨某2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宋河粮液”牌仁和十五年陈酿白酒12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宋河粮液”牌仁和十五年陈酿白酒每瓶120元,12瓶价值共计1440元。4、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朋再次窜至博乐市团结路建安小区4号楼1单元202室被害人杨某2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宋河粮液”牌仁和十五年陈酿白酒12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宋河粮液”牌仁和十五年陈酿白酒每瓶120元,12瓶价值共计1440元。5、2016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朋窜至博乐市家和园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被害人李某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泸州老窖”牌白酒12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泸州老窖”牌白酒每瓶价值70元,12瓶价值共计840元。6、2016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朋再次窜至博乐市家和园小区3号楼3单元501室被害人李某家的地下室,使用自己的钥匙捅开该地下室房门,盗窃”新安特酿”牌白酒12瓶。经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新安特酿”牌白酒每瓶价值70元,12瓶价值共计840元。被告人张朋盗窃的上述所有白酒均被用于冲抵其欠他人的钱款。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朋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朋具有智力叁级残疾的残疾证。2017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委托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朋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经该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朋目前无精神病,法律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朋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残疾证复印件、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2、杨某1、李某、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朋的供述及辩解,新绿司鉴字[2017]01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地下室内的白酒,价值共计73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朋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朋退赔被害人邱某1040元、杨某11711元、杨某22880元、李某1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双 喜人民陪审员 孙 凤 珠人民陪审员 沙热合提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