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391民初42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何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冯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法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何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3、财产无争议;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男孩何某甲,现年X岁。原告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不长,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与被告居住在原告娘家XXX村,被告对原告还可以,虽有小矛盾但彼此能够相互谅解。这样的生活持续到2011年农历6月,警察到家里找被告,才知道被告在与原告认识以前就触犯了刑法,当天被告就不见了踪影。被告被通缉,至今杳无音讯。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何某经法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子何某甲(身份证号码:XXX);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X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已被网上通缉。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自费抚养婚生子何某甲;夫妻财产无争议。被告何某经法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以上事实,有原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何某甲(身份证号码:XXX),双方离婚的原因系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何某于2011年6月份离家出走,现已被网上通缉。原告未提交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冯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何某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庆人民陪审员刘学勇人民陪审员孙利勇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王欣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