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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雁洲与俞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雁洲,俞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雁洲,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玉兰,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王雁洲申请执行俞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俞玉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