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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丹丹与杨水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丹丹,杨水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635号原告:彭丹丹,女,1986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杨水冲,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彭丹丹与被告杨水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丹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丹丹负担。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