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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翁云钦与钟盛斌、林幼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云钦,钟盛斌,林幼俤,甘忠明,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翁云钦,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钟盛斌,畲族,1977年1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林幼俤,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葛竹坪镇。法定代表人刘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云钦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兴盛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福州市鼓楼区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