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关蒙与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蒙,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关蒙,男,1964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董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关蒙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起歇业至今,该公司的全部房产、机械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已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以另案查封。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