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秋军、蒋秀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秋军,蒋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高秋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蒋秀田,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高秋军与被执行人蒋秀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240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14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秀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