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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门县一壶缘茶楼与邱正安及反诉邱正安与反诉石门县一壶缘茶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一壶缘茶楼,邱正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25号原告(反诉被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地址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经营者:蔡亚妮,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实际经营者:艾信华,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三圣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峰,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邱正安,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原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与被告邱正安及反诉原告邱正安与反诉被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及反诉原告邱正安都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申请撤诉、反诉原告邱正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一壶缘茶楼、反诉原告邱正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一壶缘茶楼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邱正安负担。审 判 长  喻自力人民陪审员  邓玉英人民陪审员  屈贵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覃瀚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