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46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5年10月11日,农民,文盲。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6月7日,农民,文盲。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马某甲于2015年2月3日登记结婚,已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马某乙,现年1岁7个月。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9月7日马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甲离婚,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甘2926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马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马某甲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与马某甲同意离婚;婚生孩子马某乙由马某甲抚养,马某某给付马某甲孩子抚养费20000元(已当庭付清);马某某的陪嫁物作为经济帮助留归马某甲所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