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7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