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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王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7号原告孙伟。委托代理人何其生。被告王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王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