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1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朝英诉被告张环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朝英,张环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530号原告:丁朝英。被告:张环境。上列原告丁朝英诉被告张环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朝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赖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