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超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超,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委托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曹修春,职务校长。上诉人张超因颁发毕业证书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超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9月1日到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就读口腔修复工艺专业,学制三年。2014年春季,因对该专业不感兴趣,便与父母商量,并经学校同意,降级改到2014级护理专业学习。2016年3月至11月末学校统一安排上诉人到伊春林业中心医院各科室实习,并拍照留念。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和学校在我们毕业实习手册盖章确认实习合格。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上诉人人身权的体现,也是从事该专业的证明,学校颁发错误的毕业证书是对上诉人人身权的侵犯,被上诉人颁发证书毕业证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据此,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故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张超要求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为其颁发护理学中等专业毕证书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张超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超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铁力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谷震墀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苏中丽书记员李晨希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签发
 
 
 拟稿 
 
 
 
 
 核稿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黑07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704199612260215,住伊春市友好区铁林街城建委14组。委托代理人王为国,伊春市友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曹修春,职务校长。上诉人张超因颁发毕业证书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超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9月1日到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就读口腔修复工艺专业,学制三年。2014年春季,因对该专业不感兴趣,便与父母商量,并经学校同意,降级改到2014级护理专业学习。2016年3月至11月末学校统一安排上诉人到伊春林业中心医院各科室实习,并拍照留念。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和学校在我们毕业实习手册盖章确认实习合格。毕业颁发毕业证是上诉人人身权的体现,也是从事该专业的证明,学校颁发错误的毕业证书是对上诉人人身权的侵犯,被上诉人颁发证书毕业证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裁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据此,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故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张超要求黑龙江省伊春卫生学校为其颁发护理学中等专业毕证书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张超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超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行初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铁力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谷震墀审判员刘伟审判员李元峰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苏中丽书记员李晨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