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当阳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谢耀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耀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当阳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耀运,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耀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耀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谢耀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住宅后的菜园里。2017年3月8日16时许,民警发现其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12株。经鉴定,谢耀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耀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谢耀运的到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书,证人刘某、王某、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耀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耀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耀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耀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谢耀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服从监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德钢二O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齐泽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