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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立夫、韦文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夫,韦文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立夫,男。被执行人韦文捷,男。申请执行人黄立夫与被执行人韦文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立夫偿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7767.1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485元,本案件申请执行费1104元。以上两项共计:81356.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韦文捷所有的桂L×××××XX牌小型汽车一辆,目前该车辆无法掌控,故无法拍卖、变卖。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廖大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