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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邓一国与周此军、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国,周此军,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4民初788号原告:邓一国,男,生于1972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贤兵,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勇,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此军,男,生于1983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肖艳,女,生于198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邓一国与被告周此军、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在西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一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此军、肖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邓一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周此军以其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24日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共计25万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并约定了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依旧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邓一国请求法院判令前述诉讼请求。被告周此军、肖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邓一国与被告周此军是亲戚关系。2014年11月被告周此军以做工程为由向原告邓一国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通过其工商银行的账户向被告周此军的账户转款10万元,被告周此军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收到邓一国以转账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每月结算利息。借款人:周此军,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24日,原告再次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借款15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收到邓一国以转账现金出借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014年11月24日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共计收到借款现金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每月结算利息,借款人:周此军,2014年11月24日。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从2016年2月开始,被告周此军未再支付借款的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周此军、肖艳未到庭,致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邓一国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此军户籍信息复印件,借条二份,银行转账明细及本院庭审理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此军向原告邓一国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周此军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本金,损害了原告邓一国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向原告邓一国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该债务形成于被告周此军与肖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因此,对原告邓一国要求被告周此军、肖艳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周此军、肖艳向邓一国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12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24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邓一国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周此军、肖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