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和明、徐满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和明,徐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谢和明,男,1976年2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徐满江,男,1974年2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和明与被执行人徐满江邢附民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2,907.7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93.62元、案件受理费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