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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卫兴焰与黄坤竹、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兴焰,黄坤竹,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06号原告:卫兴焰,男,199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宏,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坤竹,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镇兴霞大道(霞寨交通运输站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0000JYK2L。法定代表人:蔡为明,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道新城大厦十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9972。法定代表人:林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祖鹏、李淑芬,福建析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兴焰与被告黄坤竹、被告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已与被告黄坤竹、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坤竹、被告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兴焰撤回对被告黄坤竹、被告漳州市众顺物流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蔡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