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上海兴睿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上海兴睿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算1号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盛晨,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兴睿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组成上海兴睿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照有关法律开展工作。2017年6月20日,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故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本院终结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以未接管到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清算有由,要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兴睿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佳岭审 判 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