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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侯桂珍与蒋顺情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桂珍,蒋顺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5号申请执行人:侯桂珍,女,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顺情,女,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侯桂珍与蒋顺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蒋顺情已履行案款5000元。对于被执行人蒋顺情未履行的案款部分,申请执行人侯桂珍与被执行人蒋顺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顺情于2017年7月底支付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