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瑞、周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周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梅,女,系被告人王瑞妻子,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周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周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瑞、周梅多次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进入尚未使用的别墅内,盗窃墙体内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合计价值约人民币4660.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瑞、周梅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进入60-1号别墅内,盗窃惠达牌4平方规格电线约100米,10平方规格电线约55米,16平方规格电线约3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合计约人民币690.5元。2、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瑞、周梅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进入60-2、60-3、60-4号别墅内,盗窃惠达牌4平方规格电线约200米,10平方规格电线约65米,16平方规格电线约35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合计约人民币968元。3、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瑞、周梅先后2次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分别进入63-4、63-5和63-1、63-2、63-3号别墅内,盗窃惠达牌4平方规格电线约200米,10平方规格电线约65米,16平方规格电线约35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合计约人民币968元。4、2017年3月14日6时许,被告人王瑞、周梅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进入22-1、22-2、22-3、22-4、22-5、28-1号别墅内,盗窃龙鹰牌4平方规格电线约400米,10平方规格电线约130米,16平方规格电线约7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936元。5、2017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王瑞、周梅到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小区,进入68-1号别墅内,盗窃惠达牌10平方规格电线约2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合计约人民币98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梅于2017年3月15日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瑞于2017年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瑞、周梅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周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卓某、臧某、武某、孙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周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瑞、周梅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瑞、周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瑞、周梅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周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叶莹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