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860号原告:胡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被告:吕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无职业,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吕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