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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秀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秀芳,女,汉族,1962年6月出生,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辩护人冉光保,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钮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出生,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辩护人和向文,云南建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辩护人王太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莹、书记员张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秀芳及辩护人冉光保、被告人钮某某及辩护人和向文、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王太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盟森林小区以“连锁经营”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实行五级三晋制。至被查获时,该组织参与人数已达三十人以上,三被告人均已达老总级别,且系组织、领导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以经营活动为名,骗取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缴纳费用,从中抽成,三人层级均在三层以上且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传销组织人数没有达到三十人。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秀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不能将钮某某的份额计算在徐秀芳名下,同时亦无法区分徐秀芳与黄某某的下线;徐秀芳也是受害者;徐秀芳无限制下线人身自由的行为;徐秀芳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且在庭审中提供了马某某传销组织的所在,请求对徐秀芳从轻处罚。被告人钮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钮某某下线仅21人,没有达到老总级别,钮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级别低、作用小;钮某某系自首;钮某某没有限制下线的人身自由,本案下线人数虚高;钮某某当庭提供重大线索,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退赔受害者;无犯罪前科,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对钮某某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黄某某系自首;黄某某揭发了同案犯的罪行,应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某的下线仅6人;建议判处黄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应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2日20时30分,金某某、黄某某等人到洛阳派出所报案称被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等人以“连锁经营”的名义诈骗,后民警在东盟森林小区找到徐秀芳、钮某某。经开分局于2016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2日20时30分,民警接到报案后在东盟森林小区D区19栋503室将钮某某、徐秀芳传唤到派出所调查。10月23日9时许,黄某某到洛羊所打探钮某某、徐秀芳的情况,经民警核实其系钮某某、徐秀芳的同伙,民警将其拘传进行调查。3、情况说明。证实:民警进行了多方调查,黄某某辩解称当天其带着一些材料准备到洛羊派出所说明情况,在派出所门口遇到一些钮某某的下线,正在交谈了解情况过程中,民警过来核实其身份,随后被拘传进行调查,未发现有黄某某是否主动投案的其他新的有效的证据。4、户籍证明、证明材料等。证实:三名被告人在犯本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钮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传唤,经系统查询未发现被采取强制措施。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徐秀芳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10月马某某和张某某邀请她到昆明参与了“自愿连锁经营”,交了69800元到陈某某的账户上。她先后发展了邱某某、她儿子(用张某某的身份证)、陈某戊。她总数有三条线601份以上,她的下线每发展一个人,她可以分到500元,总共赚了20万左右。她的上线是张某某。他们总共有3个家庭,一个是黄某某,一个是她,一个是杨某某,每个老总下面一个独立的家庭。因为家庭人数较少就合在一起管理。下线的钱先交给黄某某(传销组织的二代老总),卡由她管理,黄某某下线打来的钱她打给黄某某,到分配的时候我们就按照一份500元分配。他们的上下线关系是:陈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她-钮某某、陈某戊、邱某某。她的下线有陈某、徐乙、谢某乙还在做,陈某戊-XX姗-谢炳贵(谢某乙)。罗某、洪某是杨某某的下线,杨某某把罗某、洪某托付给她管理。她主要管理资金,有新人来,她会出面介绍一下昆明这边的发展趋势、聊聊天。他们的五级三晋制主要指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只要购买一份就晋升为业务员,业务员份额满65份就晋升经理,经理发展的份额满601份就晋升为老总。自愿连锁经营主要是靠发展人员进来,进来的人数够购买的数量达到规定数量可以晋升级别。钮某某的线也是把钱统一打到她拿着的这张卡(黄某某)上,她再按照利润分配规定。她的行为不是传销而是资本运作。(2)钮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2月他来昆明看妈妈徐秀芳时加入了连锁经营业,算他妈妈的下线,用张某某的身份做。他先后发展了徐某某、潘某某、张某甲、许某某、房某。徐某某是大总管,潘某某是能力主管,张某甲放在潘某某的下线,许某某以前当过能力总管,房某已经离开了。按规定每人只能发展三条线,但是到老总以后他有4条线。他属于一代老总(六百的份数),但实际上他只有五百多的份数,现在他的下线每发展一个人,那个人购买69800元,他可以分9800元(第三次称是6151元),目前赚了20多万。他妈妈徐秀芳实际上是一代老总,但是对下线都说是二代老总。他主要是上课讲宏观调控,现在上总以后,基本就没什么事了。他们的上下线关系是:陈某某-陈某-马某某-张某某-他妈妈。他们和黄某某(二代老总)、杨某某是合作关系,有新人加入进来,购买份额的钱打到以黄某某名义开的农行卡上,之后会有人按规定的分红比例把钱返到下面。黄某某和杨某某都是老总。他的线坚持做到现在的有10多个人,吸收了100多万。组织没有实物产品,就是购买份额。后辩称他是经理级别的,只是为了激励下线,才对外说是老总级别的。他也是受害人。(3)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1年11月周某某让他到昆明来做房地产,来了之后是资本运作。他做了两年多就做到老总级别了(一代老总),他发展了蓝某某和陶某某。2016年3月份徐秀芳让他到东盟森林做传销,他们就一起合作了。他的线从高到底是三代老总顾某某,二代老总周某某,一代老总是他,大经理蒋某、朱某、蓝某某,经理周某、周某甲、喻某、陈某甲、杨某甲。他发展了5、6条线,大概有700多份。他以前的上线是周某某,周某某上线是顾某某,顾某某上线是周某乙,陶某某的下线是蒋某和朱某,蒋某发展了3个人,朱某发展了2个人;蓝某某发展了陈某和李某甲,陈某发展了一人,李某甲发展了一人,在建工新城做之前,他们一共发展了40几个人。他在东盟森林前是周某某的上线,周某乙算工资分配,到东盟森林后是钮某某算工资分配。徐秀芳总负责,我负责下线的聊天内容,钮某某也负责和下线聊天。一般下线把钱打在他开的账户尾号4172农行卡上,卡在徐秀芳手上,钱到账后由徐秀芳管理,然后按规定的比例把钱返下来。他还有一条线是他老婆蔡某某,是由他管理。我这条线发展了李某丙、沈某。他负责发他线下的工资,徐秀芳和钮某某是他们自己负责。他到东盟森林后大概赚了二三十万。他过来跟徐秀芳合作以后,钮某某负责计算分红。钮某某、杨某某跟我一样是老总,配合徐秀芳开展工作的,就是协助管理的作用。被抓当天他是带着材料准备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刚好在门口遇到认识的钮某某下面的人,在询问情况时,碰巧有个警官过来问他的名字,他告诉了名字以后就被带进派出所调查了。6、证人证言。(1)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一个叫郑某的叫她来昆明旅游,来了后交了69800元,钱打在黄某某的农行卡上。她叫来了谢某某也交了69800元到黄某某的卡上,卡号是6228408686xxxxxxxx。加入后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人一起培训,由徐秀芳、钮某某给他们讲国家项目、市政府挂钩等,反复给他们洗脑,教他们如何去骗人、骗钱。(2)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一名男子(钮某某)以处对象的名义把她骗到昆明,让她拿钱出来一起投资,她介绍了韩某某、陆某、舒某某、杨某,五人一共投资了21万左右。是钮某某和徐秀芳以投资国家政策性项目为由让他们投资,她知道的这边最高负责人是钮某某的母亲徐秀芳,下面就是钮某某,再往下就是大经理。她认为人身自由已经被限制了,钮某某和徐秀芳还打过人。还威胁他们报警也没用。(3)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商某介绍她加入连锁经营,她先后打了69800元到徐秀芳提供的黄某某的账户上,加入后徐秀芳跟钮某某就安排手下人给她连续15天开会,教他们如何发展人。之后她妹妹王某甲、她朋友涂通也加入了,但交了钱后没有来。后面她发现事情不对,就联系了另外5个人来报案。徐秀芳和钮某某给他们讲课时会安排其他人在楼下守着,如果有警察来就解散。(4)金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她在网上认识一个叫谢某乙的让她来昆明相亲,来了之后让她加入了传销组织,交了70000元在黄某某账户。她叫来了她舅舅周秀朋交了7万元。她的上级是谢某乙,谢某乙上级是钮某某,钮某某上级是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是一代老总,徐秀芳是二代老总,负责管理他们的有潘某某、徐某某、陈某、徐乙。(5)许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在相亲网上认识了钮某某,钮某某邀约她到昆明来玩,之后发展她加入了“连锁经营业”,钮某某是她的上线。钮某某和徐秀芳是老总,徐某某是大家长,陈某是自律总管,潘某某是能力总管。徐某某负责组织会议、约束他们,自律总管陈某负责查手机,能力总管潘某某负责培训。她叫了她弟弟许文勇和妹妹许某乙来投了钱,还发展了商某,商某发展了黄某某。徐秀芳是最高级的,所有人都听她的,徐秀芳和钮某某是这个组织的头目。钮某某是在2016年5月4日上的总,当时还举行上总欢送会。钮某某上总前后都给他们上课,监督检查他们拉人的情况,如果不及时汇报还要罚款。他听说是钮某某在负责分红事宜。传销组织平时会有经理会、总管会、晨会、副班培训(传销培训)、传承(自律检查)等活动。(6)商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许某某带他进了这个组织,他一共交了69800元。他的上线是许某某,下线是许某乙,黄某某,他父亲商某甲,他母亲高甲,龚某某,付某某,梁某某,李某丁。许某某的上线是钮某某,钮某某的上线是徐秀芳,徐秀芳是最高级别的。他的下线都交了69800元,总共交了56万。徐秀芳、黄某某、钮某某、徐某某、陈某、潘某某等人在上课。黄某某是二代老总,专门管团队的。老总有徐秀芳、黄某某、钮某某,大家长是徐某某,自律总管陈某,能力总管潘某某,自律总管负责检查纪律、安排工作,能力总管是负责人员培训,老总以上是负责管理团队。钮某某是今年5月4日上总的,主要是负责培训,另外还每天监督他们拉人情况,要求汇报骗进来的人的情况,不然就要求交钱。(7)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5日钮某某向他介绍的“连锁经营”,一共交了69800元人民币购买了21份。后来他发展他父母的钱都是打款进黄某某的农业银行里面。他的级别是经理,徐秀芳任命他为大家长。他一共发展了110份,他的上线是钮某某、下线是田某甲(她发展了她姑姑)、苗某乙(购买了21份)、他母亲吴某乙(发展了他父亲徐某丁)。钮某某的上线是徐秀芳。他所知道的这个传销组织中以徐秀莲(老总)为首总管全局,徐秀莲下面是钮某某(老总),老总都是管理者。潘某某是能力总管,许某某是经理级别。许某某发展了商某,商某发展了商某的父母、黄某某,黄某某发展了一个下线他不知道名字唐某甲、许某乙、许某丁。(8)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份钮某某推荐她加入连锁经营的,买了21份,共计人民币69800元,总共分红二、三万左右。他们家庭有她、钮某某、刘甲、闵某、张某甲、刘甲妈。她的上线是钮某某,她的下线是刘甲和闵某,钮某某拉了一个叫张某甲的做她的下线。刘甲妈妈是刘甲的下线。她是经理级别。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已经上总。(9)刘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潘某某介绍她加入“组织”,买了21份。她发展了她妈妈,她妈妈给她爸爸也买了两份。钱打到潘某某给的账户,户名就叫黄某某,黄某某是他们的“老总”。她认识的还有朱某丙、闵某、徐某某、苗某乙、吴某乙、房某和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这几个老板。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是老总,负责作指示,安排和要求我们学习和互动,教他们怎么发展下线。(10)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七八月份徐某某介绍他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21份。他的上线是徐某某,徐某某下线还有田某甲。他听说徐秀芳、钮某某是高级别的老板。(11)吴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她儿子徐某某推荐她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21份。上线是她儿子徐某某,下线是她老公徐某丁。(12)徐某丁的陈述。证实:他是2016年9月份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了一份,上线是吴某乙,吴某乙的上线是徐某某。(13)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潘某某介绍她加入连锁经营,她总共购买了21份。她知道她这条线有潘某某和刘甲,徐某某和徐某某的爸爸妈妈是一条线,蔡某丁、朱某丙是一条线。潘某某的上线是钮某某,钮某某是一代老总。(14)朱某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徐乙介绍她加入连锁经营,购买了21份。她的上线是徐乙,直线老总是徐秀芳。这个传销组织以徐秀芳为首总管全局,徐某某是大家长。(15)蔡某丁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徐乙推荐她加入组织的,购买了21份,通过银行柜台打给黄某某的账户。家庭她知道的人有徐秀芳、钮某某、徐乙、朱某丙、徐某某、吴某乙、徐某丁、苗某乙、田某甲、潘某某、闵某、房某、房某甲、许某某、商某、陈丁、刘甲。她的上线是徐乙。徐秀芳是连锁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还有钮某某,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上总了,600份以上的可以上总。(16)谢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底表妹陈某丙推荐他加入连锁经营,购买了21份。他的下线是金某甲(21份)、周某丙(21份)、张某丁(2份),金某甲的下线是金某甲的舅舅周秀鹏。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的。组织里他还认识潘某某、闵某、徐某某、许某某、商某、苗某乙、朱某丙、蔡某丁、吴某乙等。她爸谢炳贵老家有生意回去了,把份额转给他了。上总必须有29人,600份,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既然上总了肯定是达到29人、600份了。(17)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陈亥介绍他加入连锁经营,购买了21份,他-陈亥-陈某亥-徐秀芳,他的下线是蔡某丁(21份)、朱某丙(21份)、宋某甲(1份),朱某丙的下线是朱某丙的母亲。徐秀芳、钮某某是老总级别的,黄某某他不认识,他认识的还有潘某某、徐某某、许某某、商某、田某甲、吴某乙等。(18)陈亥的陈述。证实:2015年陈某亥推荐他加入的传销组织,买了21份,他-陈某亥-陈某戊-徐秀芳。他的下线有周某丁、郑某,周某丁的下线有徐乙,郑某的下线是金某某、黄秋蓉。组织里有两个大家庭,徐秀芳、钮某某算一个大家庭,黄某某算一个大家庭。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19)洪某的陈述。证实:他是2015年6月份开始和一个叫陆某丁的人做传销的,后来陆某丁的家庭散了,他开始和徐秀芳合作。和他一起住的有他女朋友罗某,还有陈亥。罗某也是以前的家庭散伙,现在和徐秀芳合作。陈亥是徐秀芳传销体系里面的正式成员,陈亥-陈某亥-徐秀芳,陈亥还有一个下线叫徐乙,徐乙的下线是蔡某丁、朱某丙。他跟徐秀芳的关系有点特殊,不清楚徐秀芳算不算他的上线,他发展的人加入体系,分红正常给他。他的下线是朱丽,钱打给徐秀芳体系中一个叫黄某某的账户中。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20)罗某的陈述。证实:他是2015年9月加入传销的,加入一个月他的体系就散了,后来遇到徐秀芳,徐秀芳代为管理,交过2份7100元,转到一个叫黄某某的账户,意思是管理的钱。徐秀芳代管后他发展了刘戊。陈亥的上线陈某亥,下线徐乙、周某亥。陈某亥还有一个下线黄某丁。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21)曹某丁的陈述。证实:她是沈某介绍加入连锁经营的,买了21份,钱交给一个名叫黄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她-毛某乙-沈某-蔡某某-黄某某。她的下线是老公谢某丁。黄某某是老总达到600份了,她不认识徐秀芳和钮某某。(22)沈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16年3月份由蔡某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蔡某某是黄某某的媳妇,她购买了21份,和她一起住的有她父亲王某丁及曹某丁、谢某丁。家庭里她认识的有蒋某、梅某甲、朱丙、王己,高某丁、毛某乙、周某丁等。蔡某某的下线还有李某丙,她的下线是王己、高某丁(实际是王某丁)、毛某乙、王己。高某丁下面有汪某、王某庚、王某A,汪某走后她把王某己放在高某丁下面顶替汪某,王某己发展了周某丁,汪某之前发展了王某戊;王某庚下面是方某丁,毛某乙下面是姚某甲、毛某戊,姚某甲下面是姚某己,她把曹某丁、谢某丁也放在毛某乙下面。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23)王某丁的陈述。证实:他是2014年8月份由他女儿沈某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的,他介绍了曹某丁,曹某丁叫了曹某丁的老公谢某丁。他-沈某-蔡某某-黄某某。沈某的下线还有曹某丁、毛某乙。他的下线是王某己、黄某丁、王某庚,王某己的下线有周某丁、王某戊;王某庚的下线有王某辛、方某丁、王某壬。曹某丁-谢某丁-姚某甲、毛某戊、朱某己。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都是老总级别。(24)谢某丁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6日沈某介绍他加入传销组织,他的上线是沈某,沈某的下线还有他老婆曹某丁,黄某某是他们老总。他不认识徐秀芳、钮某某。(25)周某丁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1日王某己介绍他加入传销组织,他购买了一份,上线是王某己,王某己的下线还有王某戊。他只听说过黄某某是老总级别。(26)王某己的陈述。证实:2015年底王某丁介绍他加入连锁经营,买了21份。他的上线是王某丁,下线是周某丁、王某戊,王某戊下线是王某戊老婆。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听说都是老总级别。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实:2016年10月23日民警在洛羊派出所门口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黄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了黄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黑色PRADA牌皮质公文包,内有SNOOPY封面的笔记本一本,NOTEBOOK封面的笔记本一本,画有层级图的纸4张(显示出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下线情况,其三个下线陶某某、蓝某某、蔡某某伞下均达20余人),空白任命书6张、职务职责与处罚制度、自律范围补充事项等传销资料。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金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金某甲、许某某、商某分别辨认出黄某某、钮某某、徐秀芳。9、书证。(1)银行流水信息。证实:黄某某卡号62284808686xxxxxxxxxx,从开卡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有多笔与传销人员出入账的记录;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在农行昆明和谐支行开卡,卡号62284508xxxxxxx,从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有多笔与传销人员出入账的记录;钮某某农行卡6228450868xxxxxxx从2016年1月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出入账情况。(2)查获的笔记本。证实:笔记本中有大量记录连锁经营介绍的相关内容:关于传承、教育、自律、激励、关于来新人的准备工作等内容的记录。(3)黄某某、钮某某、徐秀芳自画传销组织架构图。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下线为蓝某某、陶某某、蔡某某等人;被告人钮某某下线有许某某、潘某某、徐某某、房某等人;被告人徐秀芳的下线有陈某戊、邱某某、钮某某等人。10、视频资料。证实:钮某某上总时举行了欢送仪式情况。对黄某某扣押物品时进行了录像;对三名被告人的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秀芳、钮某某、黄某某以连锁销售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秀芳、钮某某提出参与传销组织的人数不足30人,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能够证实该传销组织的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钮某某系自首,根据本案证据,钮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钮某某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并酌情判处。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上,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惩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秀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钮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三、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兴东人民陪审员  鲁云春人民陪审员  郝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