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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刚、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复2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上香头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章彩琴。诉讼代表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号天洁大厦*楼。负责人:陈寅。申请复议人赵刚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赵刚称: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判令其腾退房屋与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返还100万元系同时履行,其亦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面要求其腾退房屋不符合判决的要求,双方应当同时履行。请求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72号执行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系破产管理人代表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提起诉讼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判令赵刚腾退涉案房屋,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返还转让款。诸暨市人民法院根据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强制赵刚腾退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赵刚腾退房屋义务与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返还转让款义务虽没有先后,由于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处于破产清算,赵刚可向诸暨市人民法院主张诸暨市大唐长连彩印厂应返还的转让款作为共益债务来清偿。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72号执行裁定认为应以债权申请方式来解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赵刚的复议申请,维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异字第7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樟铃审判员  杨子超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琪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