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与缪军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缪军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仙踪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礼翔,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军军,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上诉人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军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南之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