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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王xx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和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以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对发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