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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沈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沈世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1892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封志云。委托代理人严怀宏,男。委托代理人叶雷,男。被告沈世林,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华阳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红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常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