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宝忠与万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忠,万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125号原告:杨宝忠,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陈中梅(系杨宝忠妻子),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万全彬,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杨宝忠与被告万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杨宝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忠撤诉。审判员 李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