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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龙与被告拓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拓泽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836号原告王云龙,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拓泽明,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延安市志丹人。原告王云龙诉被告拓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王云龙自行承担10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