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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文报与赵长德、王香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报,赵长德,王香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76号原告:郑文报,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赵长德,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香莲,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原告郑文报与被告赵长德、王香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郑文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文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郑文报负担。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