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丙英与吕佳丽、余姚市薇诺日化包装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丙英,吕佳丽,余姚市薇诺日化包装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360号原告:林丙英,女,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吕佳丽,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余姚市薇诺日化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五车堰村蔡家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349102。主要负责人:吕佳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92146F。主要负责人:冯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丙英与被告吕佳丽、余姚市薇诺日化包装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丙英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丙英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