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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泽海、邱利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泽海,邱利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65号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勇、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泽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邱利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泽海、邱利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海、邱利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泽海、邱利萍的起诉。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古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