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亮、王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亮,王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683号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董朗路60号3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惠。被告:何亮,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王玉兰,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亮、王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曦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