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勇宁与吴海建、吴殿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勇宁,吴海建,吴殿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168号原告:姚勇宁,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张家港市人,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建,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殿俊,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468377129),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勇宁与被告吴海建、吴殿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勇宁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勇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勇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勇宁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慧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