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魏思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魏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惠文。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村向西路向西小学对面。投资人:魏思明。被执行人:魏思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系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的投资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魏思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魏思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67771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231.51元。因债务人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魏思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日宝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及东莞市的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魏思明有粤S×××××、S2895F号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在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作轮候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盈通塑胶厂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回复。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情形,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6705.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涂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