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行申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彬、高新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彬,高新胜,西平县盆尧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彬,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生,住西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新胜,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西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平县盆尧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坤峰,该镇镇长。高彬、高新胜因诉西平县盆尧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彬、高新胜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其在新疆承包土地,经营农场和进行养殖,与当地公司及有关人员发生纠纷,申请人为此信访。但西平县盆尧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审查新疆巴州奶牛场书记赵振江的非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对新疆一方非行政职权性质的遣送行为予以接收,导致新疆地方政府不再处理信访案件,进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对此盆尧镇政府应予赔偿。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高彬、高新胜起诉请求西平县盆尧镇人民政府赔偿因处置信访行为违法,所导致的新疆地方政府不继续处理信访争议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对此,高彬、高新胜没有提起信访处置行为违法的诉讼,也不能证明信访处置行为与其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损失的存在,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应支持。高彬、高新胜所主张的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高彬、高新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彬、高新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玄晟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