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峰、宋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宋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新泰市。被执行人宋锴,女,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王峰申请执行宋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413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