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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向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向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796号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交通三分局内),法定代表人:汪本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向民,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与被告陈向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