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海营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16号原告周海营,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帮助,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诉讼代表人陈碎亮。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营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营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