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裴好芬与延边嘉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裴好芬。被执行人延边嘉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裴好芬与被执行人延边嘉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嘉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裴好芬投资款2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延边嘉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裴好芬20378元。申请执行人裴好芬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并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弘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