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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夏万美与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万美,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万美,女,1990年2月12日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执行人: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曹均。申请执行人夏万美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购房款121638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1094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1元,执行费343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朗庭豪园X栋X-X号房屋一套,执行员在执行中张贴了搬迁公告,但因该房屋仍在建,无法处置。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助理陈果书记员  陈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