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代堃与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堃,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399号原告:代堃,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召艳,总经理。被告:李金叶,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代堃诉被告青岛金鹏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金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代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代堃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镇 搜索“”